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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4 15:49   浏览数:次   来源: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高校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支持脱贫地区县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改善学校教学和生活条件;

(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原则上切块下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原则上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地方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对中央高校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限额管理。

第七条 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第八条 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支持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建项目,可适当上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200%。“十四五”期间,每县支持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中职学校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对每所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支持不超过8000万元。

(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双一流”建设中央高校支持额度逐校测算确定。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单列,原则上不计入高校支持额度。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委内关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等规定执行。每所部省合建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5亿元,每所中西部高校(非部省合建)、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

第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纳入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统筹实施。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十条 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第十二条 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单位所属高校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有关要求办理。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地区年度中央投资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高校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对切块项目,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九条 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政府投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