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基建规划处内部事务管理,节约开支,堵塞漏洞,合理使用行政经费,规范公务用车,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全处的行政经费,由规划管理科在学校年初经费指标下达时与计划财务处核对,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对所需办公用品统一做出计划报规划管理科。
第二条 办公用品由规划管理科组织采购,科室负责人统一领取。各科室如需要临时添置办公用品,应提前向规划管理科申请,个人需要办公用品,应向所在科室负责人申领,一般情况下不得自行采购。
第三条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在外招待等公务活动应先请示分管处长同意,其费用必须有正式的税务发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处长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四条 加强公车管理,建立用车登记制度,尽可能“一车多用”。由处规划管理科统一调度,各办公室人员要派车需到规划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个人一般不得因私派车,特殊情况需要用车,须先经分管处长批准。
第六条 凡未经处领导同意,私自在外或学校文具商店、超市等场所购买的物品,费用自付;未经允许或未按规定在外的招待开支,费用自理;未经同意的私自用车,费用自付。
第七条 加强办公电话管理,各科室办公电话费用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经费使用问题的处理,可参照本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