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地方文件规范 >> 正文

国家地方文件规范

内蒙古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时间:2025-09-05 09:11   浏览数:次   来源:  

内蒙古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建设计划,以及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该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对以下事项进行决策:

(一)涉及基本建设的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计划、投资计划;

(二)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重大使用功能等;

(三)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重大工程洽商变更等;

(四)其他可能对师生权益、校园安全或学校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基本建设事项。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全面推进学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基建、后勤、财务、国资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安全保卫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规划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招标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本建设规划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归口主管部门一般为基本建设规划处和后勤管理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基建项目的立项、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

基本建设规划处统筹学校新建和改造类项目,并作为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的主管部门;

后勤管理处为水电暖类以及不涉及结构改动的建筑物粉刷、防水和校园硬化、绿化等维修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基本建设规划处的主要职责: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学校安排的基建项目的前期论证、申报立项、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协助完成工程项目的招标、审计、结算等;组织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外部单位及校内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经学校批准的水电暖类以及不涉及结构改动的建筑物粉刷、防水和校园硬化、绿化等维修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申报立项、造价、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基建项目“三通一平”工作,为施工过程提供条件保障;协助完成工程项目招标、审计、结算等;协助开展所有基建项目中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电梯设备等设施设备的需求论证和工程验收,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认质认价。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汇总、审核、论证、评估工程类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筹集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审核支付工程款,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协助开展立项;进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组织基建会计核算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工作。

第九条 招标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受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招标采购申请,依规审核并确认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履行招标采购项目报备等有关程序;组织工程方案可行性、科学性、合规性论证;制定招标参数和招标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做好招标采购合同起草、审核、签署及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完善学校招标采购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遴选、准入、监督及淘汰机制。

第十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新建以及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改扩建基本基建项目的全面审计(包括招投标阶段的“两编一审”和实施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跟踪审核);组织实施金额4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在“两编一审”和造价跟踪审核的基础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列为重点监督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审计;组织金额4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造价跟踪审核。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负责基建项目土地手续办理、地上老旧建筑拆迁资产手续办理及拆除工作;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资产接收及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及项目产权证书;协助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开展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工作,督查提高基本建设工作效率;安排基本建设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推进落实议定事项;协助完成基建项目对外报批工作;指导档案馆进行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的主要职责: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协助开展校园规划的编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部的主要职责:参与基建项目中消防和安防系统需求论证,提出校园安全和停车管理建设需求;组织施工期间场区的安全、消防检查;协助开展相关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和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提出并论证基建项目中信息化和智能化系统的建设要求;负责信息化和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运维;依据要求协助开展相关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和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 其他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配合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大基建”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基建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由基本建设规划处牵头实施。校园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基建项目应按照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未经论证与研究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校园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在总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体现先进性,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实行宏观控制和微观调整,有利于仪器设备、校园资源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共享和管理,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并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自然,优化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注重保留历史文脉和原有重点建筑的风格风貌,提升建筑文化的熏陶、教育和传承功能,塑造大学校园高品位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和环境品质,创建环境友好型校园。

(三)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贯彻绿色、环保和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等基本方针,建设规模、装修标准、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经济性和合理性,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传统继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合理评估建设投入,把握好建设节奏和投资强度。

第二十条 校园规划由基本建设规划处按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包括文字说明和规划图两部分,文字说明部分包括规划说明书和经济技术指标,规划图部分包括用地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竖向规划图、鸟瞰图和管线综合规划图等。

第二十一条 校园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召开师生座谈会充分吸收师生员工意见建议,组织城市规划、建筑和高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经合法性审查,由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园规划要充分考虑地下管网、基础管线网设施、消防工程和环保工程等方面配套,同时将已有地下管网的对接包含在整体规划、设计、实施中。并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坚持地下管网、管线网及消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校园原有建筑、道路、管网的修缮,要服从校园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建项目应当根据学校现有建筑面积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建设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保留原建筑所体现的历史文脉和有生命力的风格风貌,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应符合校园规划建设要求和组织实施程序,凡违反和超越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视为违章建筑,将不予审理和报批。对擅自动工修建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现有校园土地,加强校园周边土地管理,维护好现有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等,合理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式,逐步扩大教育教学用地。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基建项目和投资方案。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应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情况原则上可适当调整。修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需经学校党委会再次审议通过后实施。未列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立项建设。

第四章 基建项目立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立项是指通过申请,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学校的批准,列入政府或者学校建设计划的工程。基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立项工作。立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论证、审议、决策、审批。申请内容应包括:基建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方案、功能定位、建设标准、拟建地点、资金来源及建设后的效益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基建项目,按照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等前期手续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需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三十条 对于由学校审批立项的维修工程实行项目入库制度。各部门于九月上报基本建设规划处下一年度的维修项目需求,由基本建设规划处组织论证,通过论证后的项目纳入维修项目库。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及学校年度维修资金安排计划,从项目库中遴选年度实施项目上报学校立项,立项通过后组织实施。未入库维修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如遇应急等特殊情况的维修项目,按照学校的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维修项目入库论证须聘请校内外行业专家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论证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工程方案和概算等。

第五章 基建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审计等服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招标采购中心牵头实施采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学校同意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服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等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按《内蒙古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明确的价款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结算方式、违约处罚等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等合同执行部门拟订补充合同草稿,按程序报批后签订。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及时将合同交付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合同正本由招标采购中心管理,由招标采购中心向基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各提供一份副本。合同管理人员应建立索引,完善借阅签收手续,合同正本原则上不外借。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等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做好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合同管理和资料管理工作。项目竣工后,合同及需要存档的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交由档案室保管,校档案室资料管理人员应做好资料存档管理工作。

第六章 基建项目设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的设计是指根据项目的要求,对项目所需的技术、质量、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的活动。项目的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着手组织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设计总体上要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理念,坚持国家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设计方法,在满足建筑物功能要求的同时,注重节约投资、节约资源、缩短工期,尽可能采用技术上更加先进,经济上更加合理的新结构、新材料。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师生、使用单位、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设计专家组和设计单位等,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概算400万以上(含)维修项目设计方案,通过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审议,提交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并实施;工程概算400万以下维修项目设计方案,由项目主管单位集体审议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或校内立项文件,结合项目必要性要求,开展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地质勘察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使用单位要对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学校后勤、信息化、安全保卫等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参数或设计任务书。

第四十一条 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在委托设计前,应根据批准的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建设要求标准,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参数,编写完整的《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建设(修缮)地点、建设(修缮)条件、建设(修缮)规模、建设(修缮)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设计任务书》在进一步征求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后,同工程项目相关原始资料一并,及时完整地向设计单位提供。

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和设计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保证施工图设计的质量和设计内容全面完整。

第四十三条 须按规定进行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将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报政府规定部门进行审查,办理审查合格证。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应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修改,如有重大修改,应按规定重新上报审查。

第四十四条 在基建项目的各个环节中,应做好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投资控制工作。投资限额一经确定,设计应在确定的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五条 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广泛听取项目涉及的管理使用部门(单位)及师生的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第七章 基建项目工程监理

第四十六条 基建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按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进行严格控制。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

第四十七条 基建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据与监理方签定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如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

第四十八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章 基建项目开工准备

第四十九条 开工准备是施工前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组织进行,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气和道路、通信畅通、场地平整等工作。

第五十条 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项目报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等,督促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做到项目施工合理合法、手续齐全。

第五十一条 工程正式开工前,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监理、施工、设计、清单编制和跟踪审计单位,认真做好施工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量核对等工作,明确质量、工期要求及工程错漏项,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责、权、利及约束措施。

第九章 基建项目施工管理

第五十二条 施工管理是对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的全过程控制,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配合,其管理目标是在合同工期内,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十三条 实行项目责任制。基建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基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后,代表学校法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五方责任承诺书,代表学校对授权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选派具备相应业务素质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派驻施工场地担任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对项目负责人负责,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参建单位的协作事项,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全面掌握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作。

第五十四条 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监督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现场要达到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的相关要求。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监督指导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整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严格材料质量管理。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严格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合同约定的材料,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合理控制工期。进度管理必须在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工期要保证工程质量,一般不得缩减。进度管理由施工方具体负责实施,甲方代表、监理方督促施工方实施工期管理,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严格过程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现场过程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项目负责人及甲方代表应视工程管理具体需要,要求监理单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核对例会纪要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协调和处理工程施工中在工程设计图纸、建筑材料、隐蔽工程、技术规范、安全生产、项目管理人员履职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应督查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和人员到位满足要求。

第五十八条 加强维修改造管理。学校现有建筑装修改建、扩建工程等,涉及到建筑基础、结构、消防系统改动的,施工前应由使用单位会同基本建设规划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有关专家对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并履行报备手续。未经论证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水电暖、消防、道路等基础设施。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相关单位在制定改造方案前,必须委托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提出改造方案,再行报备手续。

第五十九条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校内工程质量责任制,完善项目决策、招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责任追究体系,工程管理参与各方对负责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变更和签证管理

第六十条 强化变更和签证管理是实现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目标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必须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变更和签证的管理工作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第六十一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内容的调整。工程开工前应充分做好图纸审核和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及投资限额一旦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增项的部分,须按本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工程签证是设计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根据合同规定,需认价的未计价、暂估价等内容,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联合成立认价小组,经认价小组调研后,填写材料认价单,按本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与签证,应先于工程进度或与其同步。变更或签证申请提出后,相关单位原则上在14日内办理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应在得到基建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先行施工,但原则上需在14日内补办变更或签证手续。

第六十四条 变更应执行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四方”会签制度;若不涉及变更,签证执行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 “三方”会签制度。涉及到隐蔽工程和拆除工程签证项目时,须几方共同实测实量,在测量的原始记录上签字。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预算,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或签证,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一般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提出工程变更:

(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

(二)由建设单位提出的改变项目功能、调整工期,或者材料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而更换材料的;

(三)施工单位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与施工技术限制影响施工方案实施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认为设计合理性存在问题或施工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

第六十六条 严格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应事先填写《工程变更单》,经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做出设计变更图纸或通知,再经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下发给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六十七条 明确工程变更的形式与内容,工程变更需由相关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一式五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申请人、工程变更原因、工程变更方案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预算、返工的经济损失和对工期的影响、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等。

第六十八条 明确工程签证的形式与内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应及时填写《工程签证单》。《工程签证单》一式四份,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内容包括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等,需附图说明的必须要有附图,做到表达明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充足、签证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清单相符;签证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预算,返工的经济损失和对工期的影响;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等。

第六十九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实行逐级报备审批制度。变更及签证申请提出并经监理单位同意,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学校规定流程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实施。

(一)涉及单个项目增加费用总金额小于合同金额10%且小于5万元的变更和签证,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涉及单个项目增加费用总金额小于合同金额10%且大于5万元(含)小于10万元的变更和签证,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执行;

(三)涉及单个项目增加费用总金额大于合同金额10%或大于1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的变更和签证,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四)涉及单个项目增加费用总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变更和签证,由校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第七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章 基建项目结算和审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审计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实施,由学校审计处牵头负责。

第七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要在28天内向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在14天内完成审查,并转交基建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基建项目主管部门14天内完成审核,并整理齐全其他相关资料后,报送学校审计处,审计处要在6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

第七十四条 审计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中应包括对比审核表、主要审减(增)项目的情况和结算价超合同价的主要原因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和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报告,按学校规定的支付流程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七十六条 审计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项目,由审计处提出超支情况说明,按本办法第八十三条执行。

第十三章 基建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七十七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审核工作,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基建项目资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筹集和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七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后,按估算控制概算原则,开展初步设计并编制工程概算,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需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按批复开展施工图设计,控制工程预算不超过工程概算。加强施工过程的资金管理,控制工程的投资总额不超过批复的总概算。确需调整工程概算的,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施工招标前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造价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其中,工程概算400万以上(含)项目,基建项目主管部门需向审计处报送施工图等资料,审计处委托另一家第三方造价公司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处对两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准确性复核,最终形成项目清单进行招标。

第八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做好资金筹划与使用进度安排;计划财务处和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基建项目论证和资金计划,做好项目的实施及进度款支付报送审批工作,审查月报工程进度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审计处做好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对于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和工程进度经监理单位报送的进度拨款申请,由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规定付款。

第八十一条 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和预付款,不得突破或降低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基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第八十二条 项目合同金额范围内资金支付审批执行以下权限:

(一)5 万元以下的项目开支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二)5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开支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三)5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开支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校领导审批;

(四)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开支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八十三条 项目结算审定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资金支付审批执行以下权限:

(一)结算审定金额超出合同金额且比例小于10%的。金额小于10万元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校领导、校长审批;结算审定金额超出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结算审定金额超出10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结算审定金额超出合同金额且比例大于10%(含)的。在100万元以下的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出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四条 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计划财务处三方确认工程已付款金额,在完成项目竣工备案、移交技术资料后,方可办理结算尾款支付手续。

第八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金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留置,缺陷责任期满后,经使用单位核准保修内容全部完成后,办理工程最终结算手续。

第八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进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在基建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并审决后,计划财务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第十四章 基建项目保修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在保修合同或保修证书中约定。

第八十八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八十九条 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以及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发生的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非施工单位责任的第三方行为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

第十五章 档案管理及利用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基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监理、审计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基建项目竣工后,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形成工程竣工档案,分别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度,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九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加强廉洁自律,注重廉政风险防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第九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基建项目质量问题、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十五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加强民主监督,基建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九十七条 基建项目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十七章 项目代建管理

第九十八条 基建项目委托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实施代建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根据代建协议约定的代建方式、代建内容、双方职责、代建管理目标等进行管理,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项目实施阶段的配合工作。

第九十九条 代建协议以外的各项工作,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不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本办法由基本建设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内工大校发〔2019〕25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行之日前的基建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下一条: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